宣導資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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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海洋漁撈工作及海洋漁撈技術工作115年薪資基準
轉知漁業署公文通知,為因應最低工資訂定,並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貼近勞動市場,勞動部核釋雇主在國內招募本國人從事相關產業之薪資基準,其中有關海洋漁撈工作及海洋漁撈技術工作115年薪資基準,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公文。
※說明二附表請點選下載參考:就服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薪資基準表轉知海洋漁撈工作及海洋漁撈技術工作115年薪資基準查看更多 -
宣導印度洋漁船務必遵守港口國相關規範
轉知農業部公文宣導,有關印度洋漁船於國外卸魚或港內轉載時,務必遵守港口國相關規範,且不得規避、妨礙或拒絕港口國檢查,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公文。宣導印度洋漁船務必遵守港口國相關規範查看更多 -
轉知美國國會推動打擊IUU漁撈行為法案概要及最新進展
轉知漁業署提供有關「美國國會推動打擊非法、為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業(IUU)漁撈行為法案概要及最新進展」訊息,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公文。轉知美國國會推動打擊IUU漁撈行為法案概要及最新進展查看更多 -
漁業署分階段逐步調整遠洋漁船轉載申請、轉載確認、卸魚預報、卸魚聲明共四類案件申辦方式
轉知漁業署分階段逐步調整遠洋漁船轉載申請、轉載確認、卸魚預報、卸魚聲明共四類案件申辦方式,詳細時程及申辦方式請參閱附件公文。
遠洋漁船作業暨漁獲證明書線上申辦系統:https://catchtrace.fa.gov.tw/
系統操作教材下載:https://www.ttl.org.tw/download/downloadfile/download/288漁業署分階段逐步調整遠洋漁船轉載申請、轉載確認、卸魚預報、卸魚聲明共四類案件申辦方式查看更多 -
我國籍漁船漁獲物或其加工品輸銷歐盟之相關申請規定
檢轉漁業署公文通知,自115年1月10日起,我國籍漁船漁獲物輸銷歐盟,須向漁業署申請歐盟漁獲證明書(EUCC);若該漁獲物於我國加工後再輸銷至歐盟,其加工業者須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歐盟加工聲明書(EUPS),以符合歐盟合法漁產品進口規定。我國籍漁船漁獲物或其加工品輸銷歐盟之相關申請規定查看更多 -
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船舶不得出港
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船舶不得出港
交通部航港局定期宣導,漁船如未依規定檢查合格,有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情形, 請漁船注意不得出港,以避免遭交通部航港局查獲,造成相關罰則。已逾航行期限或停航船舶不得出港查看更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