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轉漁業署公文通知,自115年1月10日起,我國籍漁船漁獲物輸銷歐盟,須向漁業署申請歐盟漁獲證明書(EUCC);若該漁獲物於我國加工後再輸銷至歐盟,其加工業者須再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申請歐盟加工聲明書(EUPS),以符合歐盟合法漁產品進口規定。